A之鄰居B搬遷他處,獨留水族箱於騎樓地,該水族箱內有數尾孔雀魚。數日後,A見B遲未回來將水族箱搬走,故持漁網撈捕其中二尾(價值不足新台幣10元);
過程中適有警員巡邏經過目睹,除當場喝斥外,並透過里長通知B到場。
B偕同里長到場後對A稱:若不以新台幣5000元和解,我就告你竊盜,反之,我就不告你;里長亦稱:事情就發生了,你就跟人家好好處理。A於警員、里長暨B等人之圍繞且鄰居圍觀下無奈同意,當場給付B新台幣5000元。
本案涉及:
1.
依據交通法規,騎樓地為道路,故B既將該水族箱放置於公共空間,是否即表示已拋棄該水族箱暨孔雀魚之所有權?
2.
承上,可否以客觀上僅該水族箱獨留,且已經過數日未搬走,進而推論B確實有拋棄該水族箱暨孔雀魚之行為之外在表現?
3.
倘B稱該水族箱暨孔雀魚已答應要送給第三人C,只是C尚未搬走,則B、C中誰有告訴權?
4.
B要求A以新台幣5000元和解,否則就告A竊盜;然該金額與孔雀魚之價值相比差逾500倍,故A可否據以控告B涉嫌恐嚇取財罪?
5.
承上,A可否控告里長暨在場警員涉嫌恐嚇取財罪之幫助犯?
6.
倘A拒絕該和解金額,警員可否將A上手銬帶回偵辦?
7.
A嗣後可否以上開和解係迫於無奈下所為,故主張該和解無法律上效力?
8.
既已和解,則警方可否再將A函送地檢署偵辦?倘可,A可否控告B涉嫌詐欺?又可否主張既已達成和解,故檢察官亦無權再為偵查?
9.
倘未當場和解,警察是否須將A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對本案可為何種處分?又若檢察官起訴A,則法院得為如何之判決?
著作: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理論與實踐-兼論旅館業因應困境之解決建議(由德國OmniScriptum集團所屬金琅學術出版社全球發行)ISBN:978-3-639-73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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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法律、行政管理、航運管理等學士、副學士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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