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狹人稠,造就都市房屋多為連棟住宅。
A眼見隔壁天臺安置有水龍頭,多次逕行翻越矮圍牆,並自行接水管而就地洗滌衣物、鞋子、身體等。嗣經隔壁鄰居B偶然機會撞見,A推稱因為己之住宅處多人等待使用浴室,故而才出此下策,並央求B勿報警;B答應A不會報警但要求A先爬回去,然A卻耍賴不離去。
本案涉及
1. A進入屬於開放空間之天臺,是否構成無故侵入住宅罪?
2. A自行接水管就地洗滌之行為是否構成竊盜罪?倘構成竊盜罪,則數次行為間應如何論罪?
3. 承上,倘侵入住宅與毀越牆垣均為竊盜罪之加重處罰條件,則A之行為究係構成前者或後者?若二者均構成,該如何論罪?又檢察官可否認為水之價值輕微而逕行不予起訴?
4. B已答應不報警然嗣後仍報警,警方偵詢後將A移送地檢署,則A可否主張B已答應不予告訴,故檢察官不得繼續偵查?
5. 倘天臺認定係屬住宅範圍,則A之行為先是無故侵入住宅,嗣受離去之要求卻不履行,則應如何論罪?
6. 倘B對侵入住宅不願告訴,則是否因而不成立侵入住宅竊盜罪而僅成立普通竊盜罪?
著作: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理論與實踐-兼論旅館業因應困境之解決建議(由德國OmniScriptum集團所屬金琅學術出版社全球發行)ISBN:978-3-639-73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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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法律、行政管理、航運管理等學士、副學士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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