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與配偶共育有B女與C、D二子,其中B女已結婚並育有B1、B2二子,C亦已結婚,然膝下無子,而D子單身。
嗣A女之配偶死亡,其擁有之房屋由D單獨繼承,且D向B、C承諾,日後A女死亡後,其放棄對A女之任何遺產繼承,並立下字據,B、C亦表同意。
嗣後A女死亡,B、C、D依所知向國稅局申報A女無任何財產;然國稅局清查發現,A女死亡未久後,其父親亦死亡,死亡前擁有不動產,故B、C、D擁有繼承權。C知悉後主張:D之前已單獨繼承父親之不動產,且承諾放棄對A女之任何遺產繼承,故不得繼承;而B未置可否。D憤怒之餘立下遺囑,內載於其死亡後,將所有財產予B1、B2繼承,並將該遺囑交予B1保管。
本案涉及
1. A女先其父親死亡,則對其父親之遺產是否仍有繼承權?倘具繼承權,然事實上其已死亡,則是否由B、C、D代位繼承?倘是,則B、C、D係只能繼承A女之應繼分,或能與A女之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平均分配?
2. C主張:「D之前已單獨繼承父親之不動產,且承諾放棄對A女之任何遺產繼承,故不得繼承」是否有理?D若堅持其仍有繼承權是否有理?又D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3. D之遺囑無見證人亦未經公證,則該遺囑是否有效?
4. D之遺囑究屬於死因贈與或係遺贈?
5. D死亡後倘B、C尚生存,則其二人可否主張特留分?倘可,其比例為何?
6. 倘D嗣後反悔,則其得否更改遺囑內容?倘可,更改後需否通知B1、B2始生效力?
著作: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理論與實踐-兼論旅館業因應困境之解決建議(由德國OmniScriptum集團所屬金琅學術出版社全球發行)ISBN:978-3-639-73637-3
https://www.morebooks.de/store/cn/book/%E6%88%91%E5%9C%8B%E5%80%8B%E4%BA%BA%E8%B3%87%E6%96%99%E4%BF%9D%E8%AD%B7%E6%B3%95%E4%B9%8B%E7%90%86%E8%AB%96%E8%88%87%E5%AF%A6%E8%B8%90-%E5%85%BC%E8%AB%96%E6%97%85%E9%A4%A8%E6%A5%AD%E5%9B%A0%E6%87%89%E5%9B%B0%E5%A2%83%E4%B9%8B%E8%A7%A3%E6%B1%BA%E5%BB%BA%E8%AD%B0/isbn/978-3-639-73637-3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法律、行政管理、航運管理等學士、副學士學歷
創業必看工作室全方位服務
做生意不吃虧,找我們就對了
做生意不吃虧,找我們就對了
專業行銷、創業相對應問題諮詢+契約審查
+
銷售技巧改善、通路媒合每位客戶我們都當作是唯一的客戶每次諮詢我們都視為人生的第一次如此足以督促我們---凡事卯足全力Email: 0120807@nkust.edu.tw
u0120807@gmail.com
請先以 Email連繫後我們將盡速安排諮詢時間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