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三人分別共有a、b、c三筆土地,所有權各為3分之1。C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逕自以其分別共有之3分之1向貸款公司貸款。
嗣後A死亡,留有二名繼承人,而其中之一請求分割土地時發現上開情事,且a、b、c三筆土地被該貸款公司設定各為3分之1之抵押權登記。
本案涉及
1. C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逕自以其分別共有之3分之1貸款,可否?
2. A死亡後,二名繼承人對於分別共有之3分之1,係屬公同共有全部之3分之1或係分別共有各6分之1?
3. 倘二名繼承人逕行以各自之6分之1設定抵押貸款,可否?
4. 倘B、C二人共同決定,將a、b、c三筆土地一併賣給建商,可否?
5. 承上,A之繼承人未分割土地前,其中一名共有人與B、C共同決定,將a、b、c三筆土地一併賣給建商,可否?
6. 倘C先與貸款公司定約,俟該建商給付價金後,將一次結清所積欠之貸款,則該抵押權是否隨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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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法律、行政管理、航運管理等學士、副學士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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