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誤信詐欺集團投資陷阱而匯出大筆金額。詐欺集團於收受數日後,製作虛偽之高獲利表供A檢視。A深信不疑,直呼終於獲上帝眷顧;詐欺集團隨之慫恿A趁勝追擊、加碼投資;A隨即以房地產向民間二胎公司(即第二順位債權人)貸款。
該公司審核通過後,通知金主B攜帶現金前來。經該公司當場擬定契約,內載:A因資金需求,向B借貸100萬元,雙方約定借貸期間一年,利息為年息百分之三十五,並由雙方簽名,另由A簽立金額100萬元之本票後,由地政士立即前往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嗣地政士返回,將權利登記證書、身分證件暨印章交與B後,B隨即離開。
詎約2個月後,該詐欺集團遭破獲,經清查所有被害人時發現,A之資金來自於該民間二胎公司之居間介紹,承辦偵查員直覺,認為該公司必與詐欺集團有所連結,立即向長官報告並經同意後,調制服警員隨同前往該公司。
該公司大門進出須由內部控制,所有來賓均需先按對講機,於告知來意後方由內部開啟。警方為免打草驚蛇,先由著便服警員佯稱係前來貸款,俟內部開門後,所有警員一擁而上;嗣後控制現場,即要求負責人隨同回警局接受調查。該負責人未曾遇過類此狀況,不明就裡下而苟同。警方歷經長達數小時之詢問後認為,該公司與詐欺集團並無任何關連。金主B知悉此事後認為,A經此事後,絕對無能力而要求立即還款;然A予以拒絕,稱借貸期限未屆,且已無錢可還。B憤而提告請求返還。
庭訊時,B提出契約、權利登記證書暨本票等為證,然A之委任律師抗辯稱:A實際上並未取得該100萬元,並要求法院職權告發,該民間二胎公司與B共同涉嫌犯重利罪。
法院審理後將B之起訴駁回。
本案涉及
1. 民間二胎公司於營業時間內是否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該公司設有門禁管制是否有認定上之區別?
2. 便衣員警佯稱係為貸款方致內部開門之行為是否合法?
3. 警察進入後該公司可否以無故侵入而要求警察退去?
4. 警察要求隨同返回警局,該負責人可否拒絕?警察可否要求在場所有人出示身份證件以供查驗?
5. 倘負責人拒絕隨同返回警局,則警察可否予以拘提?
6. 該負責人不明就裡下而隨同返回警局接受調查,是否可因而補正前開警察之不當行為?
7. 負責人隨同警察離開時,同棟大樓其他從業人員目睹,上車時亦有多名路人圍觀,則該負責人可否向該警局要求賠償名譽受損相當之金額?
8. B認為A係遭詐騙,日後必定無法償還而要求提早還款,可否?
9. 雙方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三十五,超過法律明文規定最高年息為百分之十六甚多,則該民間二胎公司與B是否共同涉嫌犯重利罪?
10.既然B已提出契約、權利登記證書暨本票,則法院何以仍判決B敗訴?
11.B應如何主張方能保障自身之債權?
12.民事法院是否有職權告發涉嫌刑事犯罪之義務?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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