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4日 星期三

社會新聞引用
臺北地檢署指出,有多位教授於九十六年至一百年間,向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單位申請研究案補助計畫,違反補助經費款項所規定的採購項目,透過文具行居間購買筆記型電腦、空氣清淨器、電扇、手提音響、咖啡機等物品,再由文具行開設不實發票核銷,各人再持假發票核銷經費。
本案涉及
1.案例中之文具行該負何種罪責?
2.設若教授們原無此念頭,但由文具行獻策後方如是做,則文具行該負何種罪責?
3.若文具行獻策後但為教授所拒絕,則文具行該負何種罪責?
4.教授們究竟是否為公務員?對本案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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