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8日 星期四

社會新聞引用
林姓女大學生在酒店包廂內脫衣陪酒,被查獲時還很得意一周只要上幾天班,就能月入近十萬,警方將她在內的三名女子依社維法移送,法官認為包廂非公眾出入場所,判決不罰。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明定需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表演妨害善良風俗技藝才違法,酒店包廂要「付費顧客」才能進入,非屬公眾得出入場所,所以判決三名女子免罰。
本案涉及
1.公眾得出入場所該如何解釋?
2.酒店包廂要「付費顧客」才能進入,依此推理,則賭場須"賭客"才能進入,故於賭場賭博亦應無罪 ,如此推理是否正確?
3.旗下小姐均無罪,則負責人如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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