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0日 星期二

社會新聞引用

酒後打工外送「歡樂送」工讀生心虛肇逃,在新北市板橋一間速食店工作的方姓員工,16日凌晨騎車外送漢堡、薯條,途中和一輛重機發生擦撞,辯稱因為客人還在等餐點,於是先騎車離開,事後主動到交通分隊說明,酒測值卻高達0.37,原來騎士上班前跟朋友在熱炒店喝酒,這下遭移送法辦相當後悔。
本案涉及:
1.可否因"以客為尊"而免除肇事逃逸之罪責?
2."主動到交通分隊說明"係屬於自首或是投案?如何區辨?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3."事後主動到交通分隊說明,酒測值卻高達0.37",設若酒測當時未達0.25,是否即非公共危險?
4.民事賠償上,雇主是否須負連帶責任?雇主可否主張:該員工飲酒一事純屬其個人行為,資方無法干涉暨難以防免而主張免責?
每位客戶我們都當作是唯一的客戶
每次諮詢我們都視為人生的第一次
如此足以督促我們---凡事卯足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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