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0日 星期一

社會新聞引用

鼠可殺 不可辱…分享虐待影片觸法

基隆市藍姓男子在臉書瀏覽發現一段惡意虐鼠影片,將活老鼠在柱子上五花大綁,還在鼠嘴中塞菸,手段殘忍,藍男在LINE群組中分享轉傳,昨被依動保法散布虐待動物影像,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本案涉及:
1.動物保護法所指之"動物"範圍為何?
2.老鼠是否為動物保護法所欲保護之動物?
3.條文明定犬 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是否表示已將動物類型予以限縮?否則若欲全面性保戶各種動物,是否應將條文修改為"所有脊椎動物"更為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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