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拍機變偷拍機?飯店與大樓爭隱私權
台中市的草悟道市民廣場相當寬敞,經常有玩家相約到市民廣場「試飛空拍機」。但市民廣場緊鄰大樓式住宅、飯店等,於空拍機升空後,常造成附近居民、消費者的不滿,質疑空拍機侵犯他們的隱私權。
本案涉及:
1.「隱私」之概念為何?
2.飯店所附設之餐廳本就極為「窗明几淨」,則空拍機在外飛翔,用餐的客人或場所主人可否主張隱私權?若餐廳設於高樓層,情況有無不同?是否有分界點?
3.當隱私有「受侵犯之虞」時可否主張請求防止?現行法令是否有相關規範?
4.餐廳內用餐人士可否主張係「非公開之活動」而提出告訴?是否有例外情形?
5.若為飯店房間內之客人未拉上窗簾,可否認係自願放棄隱私?
6.若客人在超高樓層之天台裸泳,可否認係自願放棄隱私?
7.廣場上散步之民眾可否主張隱私權?
8.民眾或客人可否將空拍機擊落或發射電波干擾使其墜落?若可,應主張正當防衛,抑或是緊急避難?
9.可否將空拍機視為現行犯而逮捕?或錄影存證並追蹤該空拍機所有人後而逮捕該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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