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1日 星期四

社會新聞引用
一銀盜領案,柯姓老翁經15小時後自稱拾金不昧主動交出在內湖山區所拾獲之一銀454萬多元贓款檢方以證人傳喚他說明後,警方帶他重回現場及住處調查、模擬,發現與他供述差不多,初步認為應無侵占犯意,但恐有搬運贓物罪嫌,將函送檢方認定。
本案涉及
1.侵占罪何時成立?是否得因事後交出該金錢或物品而可解免罪則?
2.遺失物之定義為何?本案若非遺失物則可否認定為係他人所有之物?如是柯姓老翁是否應成立竊盜罪?
3.贓物之定義為何?論者有謂柯姓老翁應成立搬運贓物罪如是柯姓老翁是否應與犯嫌等具犯意之聯絡方能成立搬運贓物罪?
4.設若柯姓老翁經查出並未如實交代是否有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可能?若係經高人指點方未如實交代則情況有無不同?又該高人」此時該如何論罪?
5.能為柯姓老翁減免罪責應考量之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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