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2日 星期二

社會新聞引用
面臨經營危機的興航昨正式宣布解散,但銀行團有異議!第二大債權銀行合庫將在今日召集聯貸債權銀行團會議商討對策,合庫內部擬妥腹案,將率聯貸銀行團向法院提出異議,反對興航就地解散後清算,而應進入重整程序,預計今將獲聯貸銀行團一致通過,也將擴及全體債權銀行。
本案涉及
1.股份有限公司於何種情況下由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何種情況下由法院裁定解散?可否於章程明定何種情況下應行解散?
2.由法院裁定解散之程序為何?對該裁定可否提出異議其依據為何?倘不得異議可否聲請重整?
3.上開重整若改由最大股東聲請情況有無不同?
4.本案若係由董事會逕行決議解散可否?倘董事會係依章程所定解散事由執行可否?
5.本案若未達章程所定解散事由然由股東會依法定程序決議解散,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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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3日 星期日

社會新聞引用
日前好市多高雄中華店驚傳一位持會員卡的男子違反規定,一次要帶8人進場,現場女員工出言阻止,卻慘遭到持卡男子的親友動手甩巴掌還罵她「長得那麼醜,還出來嚇人!」
犯案後奧客選擇神隱,不僅沒有出面向女店員道歉,且屢次不理會警方通知,警方決定若第3次通知再不到,將發布通緝!
本案涉及
1.未動手之其他親友是否該負刑責?設若動手之人係因其他親友之鼓譟」方動手則鼓譟之人該負何等責任?未鼓譟但在場旁觀之親友是否該負責?又教唆與幫助該如何區別?
2.動手甩巴掌當下是否同時觸犯公然侮辱?又果真成傷,則與公然侮辱間該如何論罪理由為何?又被害人對上開二罪是否均需明白表示告訴之意?
3.「長得那麼醜,還出來嚇人!」究竟屬於公然侮辱還是誹謗?又若果真是很醜,則行為人可否據以免責?若本罪成立則與前開動手甩巴掌」間又該如何論罪?
4.警方之通知檢方之傳喚二者之效力是否相同?經多次通知不到警方可否逕行拘提?又倘若被害人偶然機會看見該動手者,其可否逕行逮捕?亦或要求警方逮捕?其理由各為何?
5.何種情況下可發布通緝?又誰可發布通緝?警方是否有權逕行發布通緝?
6.就民事賠償而言倘若被害人並未成傷其請求權基礎為何?又實務對此部分做如何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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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9日 星期三

社會新聞引用
兩蔣日記(蔣中正與蔣經國日記)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究竟屬誰?
兩蔣日記原由蔣孝勇妻子蔣方智怡保管2005年,蔣方智怡將日記交給美國史丹佛大學胡佛研究所保管。
2013年9月,美國胡佛研究所為避免遭日記相關人對其告訴,因此向美國法院提出確認所有權的民事訴訟,將所有可能主張日記所有權的人都列為被告,包括蔣孝文、蔣孝武、蔣孝勇家族,以及蔣孝章,另還有陳瑤光之子陳忠人。
2013年10月,蔣孝武與蔣孝勇家族,即蔣方智怡等7人,將日記所有權利都讓與給國史館因此,2014年3月,胡佛研究所將國史館也列為被告;7月,再追加蔣孝嚴家族為被告。
國史館向美國法院主張法庭不便利,基於日記歸屬涉及中華民國法律,且證人及證據多在中華民國境內,順利將美國的訴訟移轉回台灣審理。
本案涉及
1.著作完成後是否需經登記方受保護?
2.日記內容若僅為一般日常生活瑣事之記述是否仍為著作?
3.著作是否有保護期限?對於人格權與財產權我國分作如何之規定?
4.著作人死亡後,其人格權可否繼承?又財產權可否繼承?又誰方有繼承權?
5.據稱訴外人陳潔如係蔣中正之妻子之一如是則本案被告陳瑤光(陳潔如之女)暨其子陳忠人(陳潔如之孫)可否主張繼承權?又陳潔如本人可否主張繼承權?是否受一夫一妻制度之限制?
6.原保管人為蔣方智怡將日記交給美國史丹佛大學胡佛研究所保管則該所是否即取得保管權?又是否因而有對世效?對遺物之保管權是否等同所有權?
7.蔣孝武等7人,將日記所有權利都讓與給國史館,該讓與是否有效?倘若同有繼承權之第三人並未同意讓與則效力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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