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好市多高雄中華店驚傳一位持會員卡的男子違反規定,一次要帶8人進場,現場女員工出言阻止,卻慘遭到持卡男子的親友動手甩巴掌,還罵她「長得那麼醜,還出來嚇人!」。
犯案後奧客選擇神隱,不僅沒有出面向女店員道歉,且屢次不理會警方通知,警方決定,若第3次通知再不到,將發布通緝!
本案涉及
1.未動手之其他親友是否該負刑責?設若動手之人係因其他親友之「鼓譟」方動手,則鼓譟之人該負何等責任?未鼓譟但在場旁觀之親友是否該負責?又教唆與幫助該如何區別?
2.動手甩巴掌當下是否同時觸犯公然侮辱?又果真成傷,則與公然侮辱間該如何論罪,理由為何?又被害人對上開二罪是否均需明白表示告訴之意?
3.「長得那麼醜,還出來嚇人!」究竟屬於公然侮辱還是誹謗?又若果真是很醜,則行為人可否據以免責?若本罪成立,則與前開「動手甩巴掌」間又該如何論罪?
4.「警方之通知」與「檢方之傳喚」,二者之效力是否相同?經多次通知不到,警方可否逕行拘提?又倘若被害人偶然機會看見該動手者,其可否逕行逮捕?亦或要求警方逮捕?其理由各為何?
5.何種情況下可發布通緝?又誰可發布通緝?警方是否有權逕行發布通緝?
6.就民事賠償而言,倘若被害人並未成傷,其請求權基礎為何?又實務對此部分做如何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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