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日 星期三

社會新聞引用
作家林亦含疑似因性侵害案件而自殺之風波持續擴大,台南地檢署今天證實,已分案調查
本案涉及
1.性侵之定義為何?若係兩廂情願是否仍為性侵?
2.違反意願該如何認定?設若"被害人"稱曾明確告知不要,但仍與"加害人"發生性行為且過程無任何不快則是否為違反其意願?又若係邊發生性行為邊稱不要或進行中突稱不要了但最後仍與"加害人"完成性行為且亦無任何不快如是是否仍為違反其意願?
3.倘若"被害人"認為"加害人"係真心相戀然事後發覺僅係玩玩而已,"被害人"可否以我若知道你非真心相對根本不可能與你發生性行為而主張係違反其真實意願?
4.憂鬱症是否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倘"被害人"本即罹患憂鬱症而"加害人"於其病症發作時趁虛而入就此是否有相關之法律規定?
5.事發時"被害人"若已年滿16歲且為心甘情願是否仍為法律保障之對象?
6.據報載,"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似為師生關係,倘學生自認係與師真心相愛則"加害人"是否仍成立利用權勢性交罪?
7.若"被害人"於南柯夢醒時發覺係真心換絕情自覺噁心很髒心生羞愧多年後因無法釋懷而自殺身亡則"加害人"須為此負責嗎?
8.本案屬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罪?二者有何區別暨其實益為何?
9.設若被害人之日記曾記載「千萬不要怪老師是我自己太傻」等語檢察官可否因此停止偵辦?又或日後量刑時是否有所影響?
10.倘若"被害人"時年未滿16歲而"加害人"當時已有配偶則其配偶可否控告"被害人"與其丈夫(即加害人)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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