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林亦含疑似因性侵害案件而自殺之風波持續擴大,台南地檢署今天證實,已分案調查。
本案涉及
1.性侵之定義為何?若係兩廂情願是否仍為性侵?
2.違反意願該如何認定?設若"被害人"稱曾明確告知不要,但仍與"加害人"發生性行為,且過程無任何不快,則是否為違反其意願?又若係邊發生性行為邊稱不要,或進行中突稱不要了,但最後仍與"加害人"完成性行為,且亦無任何不快,如是,是否仍為違反其意願?
3.倘若"被害人"認為"加害人"係真心相戀,然事後發覺僅係玩玩而已,"被害人"可否以「我若知道你非真心相對,根本不可能與你發生性行為」而主張係違反其真實意願?
4.憂鬱症是否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倘"被害人"本即罹患憂鬱症,而"加害人"於其病症發作時趁虛而入,就此是否有相關之法律規定?
5.事發時"被害人"若已年滿16歲且為心甘情願,是否仍為法律保障之對象?
6.據報載,"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似為師生關係,倘學生自認係與師真心相愛,則"加害人"是否仍成立利用權勢性交罪?
7.若"被害人"於南柯夢醒時發覺係真心換絕情,自覺噁心很髒進而心生羞愧,多年後因無法釋懷而自殺身亡,則"加害人"須為此負責嗎?
8.本案屬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罪?二者有何區別暨其實益為何?
9.設若被害人之日記曾記載「千萬不要怪老師,是我自己太傻」等語,檢察官可否因此停止偵辦?又或日後量刑時是否有所影響?
10.倘若"被害人"時年未滿16歲,而"加害人"當時已有配偶,則其配偶可否控告"被害人"與其丈夫(即加害人)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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