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 星期一

參審制(國民法官)之衝擊
我國參審制草案擬將重罪部分由6名國民法官與3名職業法官共審,日後有罪判決需經6名(含)以上(且至少有1名為職業法官)均認定為有罪方可
依該草案規劃所有我國成年國民(剔除法律人)均需共襄盛舉成為國民法官,職是,被選為國民法官即需擔負認定事實之工作
下述諸案例睿智的您該如何認定?
案例四
甲男乙女網路相識相談甚歡日久升溫決定相會
碰面後雙方均深覺相見恨晚,男士順勢禮貌地邀約共同用餐再續網路緣走出車站適逢濛濛細雨二人走著走著身體已淋濕猛一抬頭一旅館就在眼前彼此共識下談定進入將身體擦乾並等雨停後即離開,且互不侵犯
二日後乙女控告甲男對其性侵
嗣開庭時甲男答辯:當日氣氛很好很自然的就發生了發生前還二度尊重的徵求乙女是否同意,惟乙女始終不發一語乙女顯然是默許;且過程平和,未有任何爭執或粗暴行為
然乙女稱:我的內心是不願意的,而且我擔心若不同意甲男可能會加害於我所以我不敢出聲拒絕;另出示LINE之對話內容顯示乙女事後多次問甲男為何要性侵她,然甲男均未回覆
試問您覺得性侵是否成立?
案例五
與上同樣之情節攻防內容相仿只是主角換成丙男丁女
此案經調閱旅館監視器後發覺二人離去時丁女尚倚靠著丙男狀似恩愛絲毫看不出性侵之跡象
然丁女稱:發生前我有明確拒絕離開時我因擔心丙男會可能加害於我或我的家人,所以我只能虛與委蛇,那是假象
睿智的您本案是否成立性侵?
案例六
情節攻防內容等均與案例五相去不遠,不同者主角易為A男B女,B女稱於過程中有明確拒絕
本案因雙方爭執不下故而函經醫學中心驗傷。經勘驗後發覺B女大腿內側確實有些許瘀傷
此情此景您的見解又如何?
需注意者
我國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開三案例女方均稱違反其意願,職是,全部均應成立性侵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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