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0日 星期二

社會新聞引用

太電未繳裁判費 孫道存免賠6.9億

太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民事部分,一審判決孫、胡連帶賠償6.9億多元,高院認為此部分太電非直接受害者,須另提民事訴訟求償,令太電補交587萬的裁判費用,但太電逾期未繳納,高院廢棄一審判決,去年底判決孫道存、胡洪九免賠。
本案涉及
1.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依實務見解,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限於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則若「兼有被害(例如國家與個人或社會與個人均為被害人) ,個人可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之訴
2.據聞,本案係被告胡洪九與孫道存上訴主張被上訴人(即刑事告訴人)並非直接被害人,應不可提附帶民事訴訟;二審法院認同,要求被上訴人補繳裁判費未繳方撤銷原判決。
若上訴人上訴時僅主張判賠金額過高,而二審法院主動發現本案不可適用附帶民事訴訟,二審法院可否要求被上訴人(即刑事告訴人)補繳裁判費依據為何
上訴法院可否以原審判決違法未要求補繳裁判費而逕為撤銷原判決理由為何
再上訴人上訴時應否繳交裁判費理由為何?倘被上訴人補繳裁判費後情況有無不同
3.倘被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上訴,表明願補繳裁判費請求回復二審程序,可否
又被上訴人可否日後另提民事訴訟請求胡洪九等賠償損失理由為何?

4.被上訴人繳了裁判費後等同穩操勝算然卻選擇放棄,其可能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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