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9日 星期一

社會新聞引用
新北市一名民眾向民代陳情,指自己在路上開車時,突遇警方臨檢,座車竟遭臨檢對象加速撞擊逃逸;找不到人索賠的民眾,只好向當時臨檢的保安大隊求償,但保大以合法、合理值勤為由,認為民眾仍應向肇事者要求賠償,讓民眾求償無門。專家指出,民眾因警察的臨檢而無辜受財損,損失應該由國家負責。
本案涉及
1.公務員於何種情形下應由國家負賠償責任?何種情形下國家可向公務員求償?又公務員是否有應自負賠償責任之可能?
2.所稱之國家係何所指?倘本案國家果須負賠償責任孰為義務機關?又如何判定是否為機關」?
3.論者有謂本案應適用特別犧牲法理何謂特別犧牲?其要件為何?又特別犧牲係限於國家直接作為所造成部分特定人之犧牲或兼含間接作為所造成?
4.倘應受臨檢人逃離過程中連續撞擊多車逃離後自知法網難逃心情鬱悶下逢人就砍遇車就砸則所有被害人是否均屬特別犧牲而可要求國家賠償?
5.若警方為攔停應受臨檢車輛而撞擊該車致該車再撞擊他車於此,他車是否可請求國家賠償?
6.倘國家拒絕賠償,被害人可否轉向警察個人求償?警察應負或不應負責賠償之法律依據為何?
7.日後倘緝獲本案之應受臨檢人,其是否可以當日係因行使緊急避難致撞擊被害人車輛而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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