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民眾向民代陳情,指自己在路上開車時,突遇警方臨檢,座車竟遭臨檢對象加速撞擊逃逸;找不到人索賠的民眾,只好向當時臨檢的保安大隊求償,但保大以合法、合理值勤為由,認為民眾仍應向肇事者要求賠償,讓民眾求償無門。專家指出,民眾因警察的臨檢而無辜受財損,損失應該由國家負責。
本案涉及
1.公務員於何種情形下應由國家負賠償責任?何種情形下國家可向公務員求償?又公務員是否有應自負賠償責任之可能?
2.所稱之「國家」係何所指?倘本案「國家」果須負賠償責任,孰為義務機關?又如何判定是否為「機關」?
3.論者有謂本案應適用特別犧牲法理,何謂特別犧牲?其要件為何?又特別犧牲係限於國家「直接」作為所造成部分特定人之犧牲或兼含「間接」作為所造成?
4.倘應受臨檢人逃離過程中連續撞擊多車;逃離後自知法網難逃,心情鬱悶下,逢人就砍、遇車就砸,則所有被害人是否均屬特別犧牲而可要求國家賠償?
5.若警方為攔停應受臨檢車輛而撞擊該車,致該車再撞擊他車,於此,他車是否可請求國家賠償?
6.倘國家拒絕賠償,被害人可否轉向警察個人求償?警察應負或不應負責賠償之法律依據為何?
7.日後倘緝獲本案之應受臨檢人,其是否可以當日係因行使緊急避難致撞擊被害人車輛而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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