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男繼承遺產債權600萬元,經查證得知,該債權之債務人剛死亡;A男心想,天底下真有如此巧合事?好奇心驅使下,駕車前往該債務人之住所,發現果真設有靈堂;再經查證得知,該債務人死亡後,遺有配偶、二名兒子及三名女兒,而二名兒子均已結婚,並各生二名孩子。A男眼見所有繼承人全湊在一起,此時不談債務問題尚待何時,縱然他們尚在辦喪事中又如何?於是立即下車欲與他們討論。未料,他們回稱:現守喪中,且哀痛不已,他日再談!A男深覺根本是推託之詞,憤而決定走法律途徑。起訴前思考再三後,決定不告債務人之三名女兒,只因日前前往債務人住家時,對三名女兒之美貌驚鴻一瞥、餘影繚繞,故而僅將其他人,包括債務人之配偶、二名兒子及各自之配偶暨孩子等共9人起訴。
本案涉及
1. 本案中,誰才是債務人之繼承人?
2. 該9人是否因而成為被告?又該9人中,誰才是適格之當事人?倘對於非適格之當事人起訴,是否即構成係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之起訴?
3. 繼承人對於遺產該如何分配?
4. A男對於繼承人可否選擇性對某一人或某些人請求給付?且金額可否僅部分請求?
5. 承上,被請求者清償後,可否轉向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求償?其金額或比例該如何計算?
6. 倘庭訊時9名被告均到場,法官向A男告知,稱其不得對非繼承人請求給付,並要求其撤回對非繼承人之告訴,倘A男同意,則是否需經該些被告之同意?又倘A男拒絕撤回,則法官該如何處理?
7. 庭訊時,A男明白表示免除三名女兒之債務,則其得請求其他繼承人給付之金額為何?
8. 承上,其他繼承人於清償後,可否向該三名女兒請求分擔其等所清償之金額?
著作: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理論與實踐-兼論旅館業因應困境之解決建議(由德國OmniScriptum集團所屬金琅學術出版社全球發行)ISBN:978-3-639-73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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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法律、行政管理、航運管理等學士、副學士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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