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某大型水上樂園承租其中一隅,用以舉辦聯歡晚會,A公司並向B保險公司投保3000萬公共意外責任險;另由C創意公司籌畫節目。為增進晚會之熱鬧氣氛,C公司採用環保可再生之粉塵於現場噴灑,以製造朦朧美之氛圍。未料該粉塵不耐高溫,部分粉塵掉落雷射燈上後竟引發火苗,客人見狀驚慌失措四處逃竄,進而造成全面燃燒;或因踐踏,或因火燒,致共計20人死亡,500人輕、重傷。經查,C公司認為A公司已投保高額公共意外責任險,故其並未另行投保。
本案涉及
1. 被害人可否向A公司求償?可否向C創意公司求償?倘均得求償,則A公司與C公司屬於連帶債務或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2. 被害人可否逕向B保險公司求償?
3. A公司可否不經B保險公司同意自行決定賠償金額後,由B保險公司給付?
4. 倘初始僅3名死亡者之家屬向A公司求償各1000萬元,B保險公司可否即予賠償而不需考慮其他被害人?
5. 承上,倘係5名死亡者之家屬分別向A公司求償500萬、1000萬、1500萬、2600萬及400萬元,B保險公司亦同意,則各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
6. 承上,若B保險公司已將3000萬賠償殆盡,是否即免除後續其他被害者之求償?
7. B保險公司於賠償後可否向C創意公司求償?倘可,其金額為何?
8. A公司是否須負對C創意公司之督導責任?
著作: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理論與實踐-兼論旅館業因應困境之解決建議(由德國OmniScriptum集團所屬金琅學術出版社全球發行)ISBN:978-3-639-73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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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法律、行政管理、航運管理等學士、副學士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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