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婚後育有一子A。甲男事業有成,死後留下大筆遺產。
A向國稅局申請遺產清冊準備辦理繼承,赫然發現繼承人除乙女與A外,竟還有B、C二人。
A疑惑下向戶政機關查詢得知,早在20年前,乙女即登記甲男為B、C之生父。A私下取得B、C之唾液後委請鑑定,結果顯示,B、C與甲男並無血緣關係。
本案涉及
1. 應如何推定B、C之受胎期間?
2. 倘受胎期間確實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是否即可推定B、C為甲男之子嗣?
3. 倘甲男尚生存,於得知DNA結論後,可否據以否認B、C為其子嗣?時效限制為何?又乙女可否據以否認?時效限制為何?再A可否據以否認?時效限制為何?復B、C可否據以否認?時效限制為何?
4. 倘A逾越時效始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法院可否因無真實血緣關係,以追求公平正義為理由而判決B、C非甲男之子嗣?
5. 承上,倘法院將A之訴判決駁回,則A改提起確認甲男與B、C之親子關係存否之訴是否有理由?
著作: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理論與實踐-兼論旅館業因應困境之解決建議(由德國OmniScriptum集團所屬金琅學術出版社全球發行)ISBN:978-3-639-73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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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法律、行政管理、航運管理等學士、副學士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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