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於某醫療器材公司擔任送貨司機,因自幼備受父母寵愛而養出嬌氣,對於主管之指導無法忍受。久之,因長期壓抑隱忍,竟將怒氣轉嫁,而與同事迭生爭吵。某日公司清點存貨,發現多種昂貴之貨品失蹤,經調閱監視器發現,只要是A單獨出現,之後即有其他同事所掌管之貨品遺失,然因存貨多位處監視器之死角處,故無法得知究竟是否為A所取走。經約詢A後,其堅稱未取走任何貨品。
本案涉及
1. A單獨出現後即有貨品遺失,倘同事亦指稱A之行為確實鬼鬼祟祟,可否因此即推斷貨品係A所取走?
2. 倘嗣後證明果真係A取走,則其行為究係構成竊盜罪,抑或係業務侵占罪或普通侵占罪?
3. 倘A係為報復同事,取走後藏在倉庫角落致無法找到,則A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4. 承上,倘貨品因而超過保存期限,則A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5. 承上3.,倘A認為既無人找到而起意將貨品搬出變賣,則A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6. 倘A係將貨品搬出倉庫後隨意丟棄,則A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7. 倘A丟棄後又拾回而變賣,則A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著作: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理論與實踐-兼論旅館業因應困境之解決建議(由德國OmniScriptum集團所屬金琅學術出版社全球發行)ISBN:978-3-639-73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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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法律、行政管理、航運管理等學士、副學士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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