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向B、C購買其二人分別共有各六分之一之土地,言明各以430萬元(總金額860萬元)成交,並先給付B20萬元、給付C280萬元,暨要求B、C共同開立300萬元本票1紙,上開行為並全程錄影存證。因B、C共有之土地尚有第三人之抵押權,且就債務總金額涉訟中,故A同意,屆時債務總金額無論多少都由其墊付,嗣後再由成交總金額扣除,俟訴訟終結、債權人之抵押權塗銷後,再行移轉登記上開土地所有權;另註明,倘A反悔,不得向B、C要求退錢;反之若B、C反悔,則需二倍退還已取得之金錢,上開種種並由律師撰寫契約、雙方簽名、用印並有見證人。
嗣後B死亡,由甲、乙、丙、丁四人繼承,約1年半後,法院判決B、C共應給付第三人340萬元。A依約墊付後要求甲、乙、丙各開立40萬元,丁開立50萬元,C開立170萬元之本票作為保障。
嗣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A逾7個月後於欲移轉土地所有權時始知,分別共有之土地出賣前,須以相同條件詢問其他共有人是否優先購買。因此時土地價格已上漲超過百分之七十,倘以相同條件出售,其他共有人必會搶購,A自知以原條件詢問其他共有人,其將無取得之可能,然而其又不願加價重訂契約。
本案涉及
1. A可否以B、C所開立之300萬元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由B給付?又是否可向法院聲請裁定由甲、乙、丙、丁給付?
2. A可否以甲、乙、丙、丁共同繼承B之遺產為理由,而要求該4人連帶給付300萬元?倘可該4人應如何抗辯?
3. A可否依照甲、乙、丙各開立之40萬元,丁開立之50萬元本票,請求法院裁定給付?倘可,該4人可否據以解除契約?
4. A可否以甲、乙、丙、丁顯然已無法依照契約所訂之430萬元移轉土地所有權,主張係給付不能,而要求二倍退還已收付之金額?
5. 倘甲、乙、丙、丁與A另訂新約以800萬元成交,並以此契約通知其他優先承買人,俟無人應買後,仍只向A收受430萬元,並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上開行為是否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又嗣後向地政機關登記之行為,是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對其他共有人是否構成詐欺罪責?優先承購人嗣後發覺,可否向甲、乙、丙、丁請求賠償?倘可,金額該如何計算?
6. 承上,倘A覓得他人願意以800萬元購買,經通知其他優先承買人後無人應買,俟於完成移轉後,甲、乙、丙、丁再將比原定430萬元多出之360萬元給付A,則情況有無不同?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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