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日 星期日

社會新聞引用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11月2日 台中市消防局驚爆小隊長性侵女隊員的醜聞!事發在上月底,出事的消防分隊全隊買酒開趴,小隊長疑似借酒裝瘋,趁著大夥醉倒,潛入女隊員寢室性侵女隊員得逞,被害人不甘受辱報案,檢察官以其涉犯性侵害案涉嫌重大,諭令50萬重金交保。
本案涉及:
1.該名小隊長究係觸犯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或係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罪?
2.設若該名女隊員酒醉係小隊長不斷勸酒所造成,則情況有無不同?
3.若有其他隊員早知小隊長之企圖並幫忙向女隊員勸酒,則其他隊員該負何種責任?
4.小隊長是否亦同時成立"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罪"?與上1.之罪名間該如何論處?
5.小隊長是否亦成立"無故侵入住宅罪"?與上述各罪名間該如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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