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5日 星期四

社會新聞引用
〔自由時報/桃園報導〕進110號房全被拍!摩鐵員工內神通外鬼,私裝偵煙式攝影機竊錄男女性交畫面,再透過客人留下的住房資料,快遞「性愛光碟」索取封口費,有工廠老闆帶女友報到摩鐵開房間遭強索16萬元,44歲客房部主任鄭梅慶、48歲共犯余遠亮,分別被依恐嚇取財罪判處7年、4年4月有期徒刑。
本案問題點在於-擁有房客資料方有勒索之資料,是故:
1.旅館是否有取得房客資料之權利?
2.旅客可否以"個人資料自主權"為由而拒絕提供?
3.旅館業若不登記可能遭致處罰鍰,此時該如何處理?
4.旅客若堅持不提供個人資料,旅館業可否將旅客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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