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5日 星期四

近期案例分享
某甲謀職喜獲錄取,高高興興將自己之存摺與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該公司".
二日後未獲上班通知心想不妙,立即前往銀行掛失,然銀行稱該帳戶已成警示戶.
本案涉及:
1.屆時開庭時究應由檢察官舉證或某甲舉證?
2.設若某甲之存摺與提款卡係被竊則舉證責任有無不同?
3.某甲除被動等候警方通知或檢方傳訊外是否可作何種主張?
4.涉嫌人之學經歷是否為考量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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