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購買面積為1500平方公尺之土地,並登記於配偶B名下;嗣後欲將其出賣,因考量該地地勢較低,故A委請C將該地填土以墊高。
C告知A,若全部以土壤覆蓋,所需費用為300萬元,惟若以建築廢棄之磚石瓦礫覆蓋,僅需18萬元;其後再以薄薄的一層土覆蓋其上,外觀上即無所差異。A聽聞後大喜,同意以此方法施作。
C隨後先將該地挖出數個大洞,除將建築廢棄之磚石瓦礫填入外,並平均的舖於整塊土地表面;後又將所挖出之土壤平均覆蓋於整塊土地上。
之後買家D前來看該土地,發覺該地比鄰地為高,詢問A稱:是否有填入非土壤以外之物品?A回稱:其只是替友人前來接洽,細節並不清楚。
D考量該地為都市計畫用地,將來勢必價格飛漲,故與B以合理市價簽定買賣契約並給付訂金。
詎嗣後連日大雨,表面之土壤遭大雨沖刷,露出建築廢棄之磚石瓦礫,D知悉後大怒,決定與B解除契約。
本案涉及
1. A與C口頭約定土地處理方式,該行為是否即成立契約?倘是,其間之契約為雇傭契約,或是承攬契約,抑或是委任契約?又A可否因D之解約而拒絕給付C18萬元?又A可否主張因係C所建議,且由其主導、建議施作方式,故應由其負責為理由而拒絕給付?
2. 承上,倘A拒絕給付,C可否以B為真正之受益人,而向B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3. A明知土地係以建築廢棄之磚石瓦礫填充,然於D詢問時回稱:「其只是替友人前來接洽,細節並不清楚。」,則A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之詐欺罪?又是否屬民法上之詐欺行為?
4. B與D簽約時,B並未告知該土地之真實情況,則B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之詐欺罪?又是否屬民法上之詐欺行為?
5. D可否「解除」該解約?抑或應「撤銷」該契約?倘
B抗辯:土地墊高、出賣等皆交由A全權處理,自己並不知悉,則D應如何主張方為正確?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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