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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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帳款得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 金管會修正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法源編輯室/ 2014-09-15 [ 評論數 0 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使業者能有所遵循,於參考實務發展的情形,另配合「雙幣信用卡」政策,暨對信用卡最低應繳帳款及不得動用信用卡循環信用功能等規範,為符實際,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修正該事項。
金管會指出,有鑒於對信用卡最低應繳帳款及不得動用信用卡循環信用功能等已經有所規範,此次新修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4點第1項,增列全額納入最低應繳帳款或不得動用循環信用款項者,除費用、利息外,得約定優先於前期剩餘未付款項及新增當期帳款本金抵沖;以及溢繳款項處理等有關帳款抵沖順序的但書規定,藉以配合遵循。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為了因應雙幣信用卡的政策,依新修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4點第2項及同事項第6點規定,持卡人信用卡交易帳款可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此外,為了避免相混淆,同事項第8點將條文中的仲裁,修正為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酌作修正,使文意表達能更為明確。
金管會最後表示,基於雙幣信用卡的政策,雙幣信用卡交易帳款可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也同時於新修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8點規定,契約中,不得記載持卡人在非美元的貨幣區域刷卡消費時,刷卡額先轉換為美元再轉換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將條文的內容做一致性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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