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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委會納入勞基法 受僱勞工得由雇主辦理參加勞保
勞動部於日前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成立並報備,雇主應為其聘僱的員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而在勞保部分,雇主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成立投保單位,為其聘僱的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勞動部指出,過去接獲不少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勞工陳情,指稱勞動條件差、僱用關係不穩定,日後這些勞工若遇到權益受損,可向當地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且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估計,約有八成的社區都委由物業管理或保全公司管理,直接聘僱的社區日後都要受此約束。因此往後若僱用五人以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就要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僱用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要投保就業保險,且要符合工資、工時、休假等。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有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委擔心以後要扛法律責任。該部解釋,僱用勞工的事業主是管委會,如有行政處罰,對象也是管委會,有關私法報酬給付義務,例如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等,如果有爭議,主委僅為管委會的代表人,只會代表收受行政文書,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管委會才是訴訟當事人,而判決效力會及於所有屋主,也就是區分所有權人,且是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負最後清償責任。
勞動部最後表示,對於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成立或報備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了保障其聘僱員工的勞工保險、就保權益,該部已於勞動部103年8月4日勞動保2字第1030140263號令規定,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及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雇主得檢附政府機關核發的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工保險局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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