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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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者未獲核准經營旅行業務 銷售旅遊商品即屬違法
法源編輯室/ 2014-09-04 [ 評論數 0 篇]
公平交易委員會日前表示,民眾切勿透過網路或其他管道加入未經報備之外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推廣銷售非經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商品或服務,以免造成經濟上損失。
公平會指出,近來陸續接獲民眾反映,有透過網路或說明會等方式加入外國公司,繳交入會費及月費成為會員,除本身可享價格低廉之旅遊行程外,還可藉由介紹他人參加及推廣銷售旅遊行程以獲取多層級之獎金分紅。然而,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規定,經營旅行業者(包括招攬、行銷、銷售旅遊行程及相關商品等),應向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公平會說明,又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2條第2項規定,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執行旅行業業務者,視同非法經營旅行業務。由於多層次傳銷係透過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模式運作,即便民眾加入者係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者,但因民眾本身並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從事招攬、行銷、銷售旅遊行程及商品等旅行業業務,亦涉及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3項,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務之規定。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相關業者在未獲觀光局核准經營旅行業業務前,招攬民眾銷售旅遊商品即屬違法,公平會亦不受理該等業者的報備資料。旅遊商品之推廣方式,係民眾繳交會費及月費,參加業者開辦之行程始享有優惠價格,介紹他人加入始可減免月費及獲領獎金;倘民眾實際未參加行程及介紹他人加入,其所繳納費用恐有血本無歸之虞。又倘外國公司未於我國申請認許及設立分公司,因其會員加入及金錢交付均係透過網際網路方式運作,甚至亦未簽訂參加契約,外國公司若不履行提供服務或發放獎金等,將可能導致民眾求償無門或權益受損,且無處申訴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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