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9日 星期一

近期案例分享

某大型購物公司賣出行動電話,買家收到後喜孜孜地準備拆封.當下發現封口處貼有"7日鑑賞期非試用期,於退貨時需保持包裝之完整"買家稍加思索後予以拆封.
箱內裝有行動電話,配備及藍芽耳機一副,欲試用藍芽耳機時發現,其封口處另貼有"本耳機係贈品,一經拆封視同購買主產品,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貨"買家思索後拆封.經試用後發覺與其想像中之便利性差距甚大,故打該公司客服電話,要求其收回該產品.
客服人員先問是否已經拆封,買家回稱是,客服人員即以包裝上貼有警語"一經拆封視同購買"而拒絕退貨;買家怒稱要求主管接電話,客服稱因適逢周五主管休假,於下周一將請主管回電,然直至週二並無回電;買家又主動去電,客服人員滿嘴抱歉,稱主管已知悉,現正與高層溝通,準備以專案處理模式解決爭議.
買家欣喜若狂痴痴等候,然均無下文;週五買家去電,客服態度丕變,稱已過7日猶豫期而不搭理.
問:
1.7日猶豫期何時起算,何時終止?其究為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
2.該公司主張貼有警語故已善盡告知義務,且買家仍然拆封,表示買家意,依據契約自由原則,買家無權片面毀約,此講法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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