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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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汽機車 5 年內酒測超標 2 次以上 處 9 萬罰鍰吊銷執照
法源編輯室/ 2014-08-27 [ 評論數 0 篇]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昨(二十六)日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修正施行,明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於五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新北市交通局指出,部分民眾誤認汽、機車之酒駕違規是分開計算,或認為五年內二次以上酒駕應係該條文修正施行後開始起算五年的期間,這些都是錯誤認知。前述五年內酒駕違規累犯,並無區分駕駛汽車或機車,只要駕駛人在五年內曾有酒駕違規紀錄,即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的規定加重處罰。例如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酒駕違規,往前回推五年至九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只要駕駛人在這段期間內另有酒駕違規紀錄,則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的酒駕違規就屬於五年內二次以上酒駕。
依據警察人員對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3點及第8點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警察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又參照內政部警政署90年08月23日(90)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函釋,有關「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構成要件,應以警方明確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流程及方法後,駕駛人仍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惟為避免發生爭議,警察於舉發此類違規時,應將當事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情形,詳載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以加強證據力,俾利公路主管機關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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