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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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日前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
如屬「贈與」取得之財產,倘該受贈財產於贈與人死亡時已視為其遺產並繳納遺產稅者,亦准予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另倘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建物、存款及基金等財產,係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受贈之土地,經多次轉換取得者,屬受贈財產之狀態變更,於前次繼承時該土地核課遺產之『財產價值』範圍內,仍適用同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至於超過該範圍部分,既未列入贈與人遺產課徵遺產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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