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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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得選擇安寧醫療 醫師違反意願急救將受罰
法源編輯室/ 2014-08-26 [ 評論數 0 篇]
衛生福利部昨(二十五)日表示,重症末期病人有自行選擇其醫療方法的權利,不論是家屬、醫師或醫院都應當尊重病人的意願,病人及家屬可就相關問題進行諮詢,另醫師如違反病人意願施行心肺復甦術,最重可能會廢止執照。
衛福部表示,基於尊重末期病人的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我國訂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進行規範,並期盼家屬、醫師及醫院都能夠尊重病人的意願,善加利用安寧療護。而且鑒於民眾面對親人臨終前是否選擇急救或安寧緩和醫療,常會有難以抉擇,天人交戰等問題產生。為解決此類問題,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在經由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等進行研議討論過後,新增「緩和醫療家庭諮詢費」納入健保給付,藉由主治醫療團隊、病患或病患家屬參與諮詢,鼓勵醫院積極推動臨終安寧緩和醫療,減少死亡前不當醫療使用。
衛福部指出,如果末期病人簽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當作其醫療方法時,家屬、醫師及醫院都應當尊重病人的意願,尤其是醫師若違反病人意願,仍舊實施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話,依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10條規定,除得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最重甚至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因此尊重病人的意願,善加利用安寧療護,讓病人做出適當選擇,臨終時能更有品質。
此外,參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末期病人在簽署安寧醫療意願書時,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不過實施安寧緩和醫療及執行意願人維生醫療抉擇的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又醫師根據同條例第8條規定,應將病情、安寧緩和醫療的治療方針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末期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及各種醫療選項時,應予告知。另行政院衛生署99年8月12日衛署醫字第0990204183號函有提供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以及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的範例供民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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